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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以。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16条规定: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村集体成员农户,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地的各项权益。意思就是我国家庭承包地是以户为单位,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,当户内某个成员死亡时,只要承包方的户依然存在,那么户下的承包地就可以由家庭其它成员继承,且有权继承经营承包地至承包期满。
另外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27条规定:“承包期内,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。因此村民死亡,一般村集体是无权收回承包地的。
什么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?
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,但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,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,获得的无偿使用权,但不属于该户私有财产,当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,即作为承包主体的“户”消失时,合同终止,土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。
根据《土地承包法》第26规定:承包期内,若是承包方全户迁入城市,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,要将承办的耕地、草地交回发包方。承包方不交回的,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。
以及《土地承包法》第27条规定: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,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:
一是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,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;
二是家庭承包经营户内已经没有成员的,承包合同终止;
三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,或者对耕地进行破坏、掠夺进行生产经营,经过包方劝阻还是一味执行的;